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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钊丨70年回望:中国法理学及其贡献

陈金钊 社会科学文摘 2021-09-18

Abstract

主要内容

在中国的法治大潮中,中国法理学的发展进入了兴盛时期。面对世界各国分析性法理学,中国学者发挥了中国人固有的整体、辩证和实质思维优势,使中国法理学呈现出综合或者整合性优势。然而,中国法理学的兴盛与危机并存。但我们不必悲哀,因为中国法理学的兴盛才刚刚开始。在整体思维中融进体系,在体系思维中构建法律要素的逻辑关系,也许是完善整合法理学的重要路径。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教授;载《社会科学文摘》2019年第12期;摘自《学习与探索》2019年第7期;原题为《中国法理学及其贡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体系解释的原理、方法及运用”(17BFX165)的阶段性成果






在“西法东渐”过程中出现的中国法理学,是中国法学教育体系的独立学科,在研究风格上属于统合法学,而主要内容是政治法理学。中国法理学的社会贡献主要在于:从不同的角度为法治正名,使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为法治之理及法治话语的建构奠定了知识论基础;促进了民主、自由、公正、平等、人权等法律价值的传播;权利本位观念的引入,促进了权利体系的形成。中国法理学的学术贡献主要在于:运用整体、整合思维模式成就了“统合法理学”的出现,文化观念的引入是对法本质的多角度探索,引入法律方法论对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具有重要作用。



为中国法理学正名

作为法学专业术语的法理学传入中国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这一百多年中,法理学在中国经过了从“西方法理学在中国”到“中国法理学”的转型。中国法理学人的百年研习,为世界法理学之林出现“中国法理学”奠定了基础。当然,不可否认中国法理学与西方法理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学科体系是继受西方法理学的产物,或者说是西方法理学在中国传播的结果。如果对“中国法理学”进行“素描”的话,其至少包括三层含义。

(一)中国法理学

指中国法学教育体系的一个学科

在中国法学教育的课程体系中,法理学与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并列,共同构成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学科体系。法理学学科是中国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基础学科。作为学科的“中国法理学”,无论是在学科体系、知识体系、价值体系、方法体系,还是法治话语体系建构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在下一步研究中,需要改变单纯对西方法理学的吸收,把传统文化“自然地”植入对中国问题的研究中;需要研究出化解社会矛盾而不仅仅是解决个案纠纷的法理学,从而使中国法理学有更多的中国元素。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法理学提供理论体系、话语体系。

(二)中国法理学是政治法理学

中国法理学区别于其他法理学流派的地方在于出现了政治法理学。在政治法理学中,法理学知识体系没有独立性,影响了法治的限权功能作用发挥。政治法理学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注重研究的实践倾向。理论为实践服务、理论要指导实践是很多研究者的政治抱负。在实践论影响之下,中国法理学者的研究特别关注实践问题,主张在理论与实践的交融中发展中国法理学。然而,这种思维倾向也有负面作用,衍生了不重视理论价值的实践优越论。法治的逻辑架构、法治的基本原理、法治价值等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二是重视政治方向,但存在法理不足的弊病,学科知识、价值、方法体系的独立性尚有所欠缺,解决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理思维才刚刚被提出来。

(三)中国法理学是统合法理学

瞄定现实并趋向哲学思考,然后回馈、影响现实,构成了中国法理学的特性。中国法理学是指由中国学者在整体思维支配下所接受的法理学知识、价值与方法,是与传统文化思想的整合融贯。之所以称为“接受”而没有说“创造”,是因为到目前为止,中国的法理学者还没有摆脱西方法理学“消费者”的角色。就体系性知识、价值和方法的构建来说,中国法理学者所做的创造性工作并不多。在中国没有独立“知识产权”的法理学,所显现出来的基本属于“西方法理学在中国”。然而,这一判断并不意味着中国法理学与西方法理学完全一样。在中西融贯的过程中,我们拿来西方法学概念、法学原理、分析方法,引进了法律价值以及法治理念,但这种来自西方的原理难以和中国传统文化对接,也难以直接解决现实的问题,因而需要中西结合。在结合过程中,基于法律教义学的原理,应该与中国传统思维相结合。在观察法律一般性的时候,还要注意中国的特殊性。中国传统的整体性思维跟法治没有多大关系,如果进行思维延展的话,可能还会否定法律、法治的权威性。因为在修辞方式上,没有以法律的名义统合天理、国法、人情,而是各因素在思维过程中任意流淌。这在一定意义上增大了法律的不确定,使得法治更难以实现。但我们还需要看到,中国学人在西方法理学知识的基础上累积出中国学者所言说或传授的法理学。



中国法理学的社会贡献

强调法理学的中国属性不是强调中国人常说的“面子”,而是出于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需要。在历史与时代的接洽中,中国法理学带着学术研究的中国意识,塑造了西方法理学中国化的研究范式,对中国社会作出了很大贡献。

(一)为法治正名,为法治之理

及法治话语的塑造奠定了基础

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革命方式,二是改革方式,三是法治方式。从革命、改革到法治,中国实现了治理方式的巨大转变。尤其是进入新时代以来,把法治当成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把权力圈在制度的笼子里,这些都意味着法治在中国思想史上获得了空前的认同。这都离不开中国法理学界对法治的论证、法治之理的叙说、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的塑造等。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法理学讨论最多的问题就是法治。以法治与人治的辨析为起点,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建立,中国法理学围绕着“法治中国”展开了全方位的论证。依法执政、遇事找法、化解矛盾用法、解决问题依靠等法治思维不断深入人心。摆脱教条、深化改革、推进法治成为改革开放40年来的主旋律。

对于正名法治,法理学界做了许多的工作。第一,引介大量西方的法治理论和经验,论证了法治是文明社会治理的最佳方式、实现制度现代化以及把权力圈在法律的笼子里是世界性潮流。第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意识到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为了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需要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第三,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认识到振兴中华就需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对于定义法治,我们主张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塑造法治实现的话语系统和理论体系。中国法理学者明确了为法治建设服务的目标。这一目标的明确,既来自执政党的要求,也来自法理学的自觉。党提出要把法治当成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所以法学研究者也就明确了建构为中国法治建设服务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的任务。法理学者意识到,法理学的使命就是为法治中国建设服务,要建构法治实施和保障体系,在理论上证成法治以及为实现法治寻找路径等。明确中国法理学研究目标,既是这些年学科发展的最大进步,也是法理学者主体意识萌发的最主要标志。法治中国建设服务目标的明确,是中国法理学摆脱西方法理以及攀附政治的开端。

(二)促进了民主、自由、公正、

平等、人权等法律价值的传播

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司法,都需要价值引领。开放的法律体系不仅是法律规范体系,还包括法律价值体系和其他社会规范体系。中国法理学已经对法律价值进行全方位的立体研究,不仅在本体上研究法律价值体系、价值追求、自由与平等、自由与秩序、民主与秩序、平等与效率以及法律价值观念的演变,还在方法论上研究法律价值冲突、价值分析、价值选择、价值衡量、价值补充、人权救济等。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民主、人权、自由、法治、平等、权利等价值,构成了法治中国展开的价值根基。法理学所倡导的很多法律价值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当然,我们也需要看到,法理学所倡导的法律价值还需要进一步转化成中国法治建设所需要的法治话语,法治话语还需要转化为话语权,法律价值还需要与传统仁善义等实现融贯。

(三)权利本位的引入

促动对权利体系的认同

如果我们仔细思考法律的内容,就会发现法律规范主要为权利义务、权力责任所指引。实际上,法律不仅是行为规范体系,还是权利体系。40年改革开放,对中国人影响最大的就是权利观念的引入。中国的法律规范已经形成了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私权利等权利体系。对权利的接受,是近百年“西法东渐”的一个显著特征。权利体系的形成虽然是制度现代化的必然,但也与法理学界积极探寻权利本位具有很大关联。权利的增多、权利本位的引入,得益于法理学界对权利与权力关系更为清晰的界定。中国人法律意识发展的基本趋势是权利意识的增强和权力意识的弱化,这是对权利本位的高度认同。



中国法理学的学术贡献

经过一百多年的努力,中国法理学确实已经出现,而且学术研究迅速发展,学科地位不断巩固,对中国法治的贡献日益显现。法理学天生就是为法治建设服务的学科。特别是在“权利本位”等观念提出以后,学者们围绕着法理学的基本范畴展开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中国法理学在现代化旗帜下,逐步深入探寻法治中国的实现之路。

(一)中国法理学学科体系初现,

形成了统合法学派

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几代中国法理学人在研习、吸收、改造西方法理学的基础上,不自觉地运用中国整体性思维、包容性文化塑造了中国法理学知识体系、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40年中,中国法理学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在学科体系、知识体系、价值体系等方面都有了快速发展。西方的很多学术流派,在中国变成了学科;不同的法学研究方法也得以全面铺开。中国学者运用整合的方法,搭建了中国法理学的学科体系。中国法理学不仅有关于法律的本体论、价值论、认识论探索,还有方法论的深入研究,同时也已经启动了以法治为核心的法治之理、法治话语系统、法学理论体系的研究。中国法理学的统合性,虽然为中国法理学的出现作出了贡献,但也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一,学科体系(知识体系等)的独立性需要加以解决。我们不能永远在法理学的西方起点和路径上徘徊,需要更多地面对中国问题展开自主性建构。第二,需要认真对待西方法理学中的分离命题,恰当地处理好政治与法治、道德与法律等的关系。第三,需要改变传统的辩证思维模式,认真对待法律、法治实现的方法论,健全法治理论体系,完善法治思维方式,为社会矛盾或者是社会主要矛盾的解决提供独立的法理知识、价值和方法体系。

(二)文化观念引发人们

对法本质的多元思索

“法律文化”概念的引入为中国法学增添了一个鲜活的词语,改变了人们对法律性质过于简单的理解,对于改革开放后中国法学的范式转换起到了媒介作用。中国法律文化沿着两个方向发展。一个方向是在现代化旗帜之下,把法律文化作为法律现代化的目标,以西方法律文化为背景,批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存在的问题,试图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改造。另一个方向是向中国传统法律文本寻求本土资源,挖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中存在的精华。传统文化是现代化难以逾越的门坎。任何来自西方的文化,如果不能实现与中国传统文化的融合都很难开花结果。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法律文化引入法学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学术观点介绍。当中国学者接受文化观念和研究方法后,法律本质多元的观念就随之深入人心,法律的正义性、社会性、规范性等就成为法律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法治就是限权的观念就容易被接受,法治话语就可以在多重意义上言说。法律文化是在特殊的背景下进入中国法理学的,对多元法律文化的承认,对中国法理学来说无疑是一场思想解放。法律文化观念的引入,对消除阶级斗争法学、政治法学的绝对性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今天我们吸收外来文化也具有重要意义。

(三)法律方法论的研习

正在改变思维方式

法律思维,是根据法律的思考,而法律的主要成分是以法律文本为载体的行为规范,其主要目标是解决个案纠纷。在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后,法治不能仅仅解决个案纠纷,还须化解社会矛盾。法治思维的展开就是法治政治的原理。然而,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时,中国法理学还没有准备好法治理论体系和法治思维规则系统。法理思维是根据法律思维规则所产生的决断,无论对政治行为和法律行为都会产生影响。法律方法论的核心内容是法律思维规则。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可以断定人们行为的合法、违法或非法的属性,但难以断定思维过程或结果的对错。从司法权就是判断权的角度看,所谓错案就是关于法律意义判断的失误,而判断失误是无法用行为规范来断定的,只能用思维规则加以确定。从这一视角来看,仅仅承认法律是行为规范,而不承认法律是思维规则,恰恰为法官等权力主体的任意裁判预留了空间。因为只要行为不违法,在逻辑上似乎就不存在错误。这也为随便解释法律而不受追究提供了机会。法治的实现不仅需要与法治相匹配的法律行为规范体系、法律监督体系、法治实施体系以及法治实施保障体系,还需要法律思维或法律方法论体系。



结语

在中国的法治大潮中,中国法理学的发展进入了兴盛时期。面对世界各国分析性法理学,中国学者发挥了中国人固有的整体、辩证和实质思维优势,使中国法理学呈现出综合或者整合性优势。然而,中国法理学的兴盛与危机并存。如果以法治目标为参照系的话,就会发现中国法理学的困境。法律的设计有一套严密的逻辑系统,法治的实现需要发挥逻辑体系的作用。中国法理学的整合思维不仅没有使法律更加清晰,反而是通过整合更加模糊了对法律、法治的认识路径。这可能预示着“中国法理学”成也整合,败也整合。那么,在整合基础上的中国法理学如何突围?魏德士的研究发现,“法理学及法学的其他基本问题在世界观和制度变革与动荡的时代更为人们所关注”。因此,困境能在一定意义上推动中国法理学的发展。“人们对法哲学和法理学深入且全面的思考总是紧跟社会灾难、制度危机和政治变革。”当前正是中国发展法理学的大好时机。只是我们需要注意到,“当下的中国法理学面对的中国自身的独特问题与国际法理学界面对的共同问题相叠加,更使得期盼在方法论上有一个最大公约数的共识这一愿望是不可能实现的,更多的法理学者采取的是为我所用的综合性进路,这或许是学术后发群体必然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一种优势”。但我们不必悲哀,因为中国法理学的兴盛才刚刚开始。在整体思维中融进体系,在体系思维中构建法律要素的逻辑关系,也许是完善整合法理学的重要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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